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615号
申请人:上海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29室。
法定代表人:豆仁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00号第7幢西区2层B202室。
法定代表人:陶薇,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瞭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上海瞭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诗诗
书 记 员 伍怡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