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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1239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西三环1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D215P。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芙浓,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坐高路500号笙7幢西区2层B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956052。
法定代表人:陶薇,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铸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慈溪市凯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莫建江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