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7926号
原告:宁波东海天一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70155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号(12-4)。
法定代表人:黄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44951642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号(7-43)。
法定代表人:马青浙。
原告宁波东海天一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海天一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海天一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卓臻
代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