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4执387号
***、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105000元;2、负担执行申请费1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分两次主动履行了案件款及执行申请费106475元,申请执行人***悉数领取了案件款10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思劳人仲案字[2019]第1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