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民初7842号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德江县堰塘乡,注册号520626600097571。
经营者:何宗印,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0953750X9。
法定代表人:田建喜。
第三人:思南县诚信手脚架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云山社区小岩关水泥厂旁,注册号520624600182511。
经营者:袁焕江。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南县诚信手脚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南县诚信手脚架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