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田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兴,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亮勇(系***之子),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呈龙,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柳文辉审判员向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