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3民初7163号
原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田建喜。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在《民事诉状》上预留了被告的住址,但我院根据上述信息均无法联系被告到庭应诉,并与原告多次前住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贵州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