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39号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60号龙熙大厦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1861Y。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竣工验收进度款840821.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决算款1798344.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下达的《2018年度泰禾影城内装集采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原被告签订了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合同,并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完毕并以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合同价款为5971188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85%作为竣工验收款,被告至今仅付款4234687.94元。因上述工程存在大量变更设计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加,原告已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付被告。经被告指定机构审计,确定的最终审定工程款金额为7086448.14元。扣除保修金3%后,被告还应当支付其欠付的进度款840821.86元、工程决算款1798344.89元。
泰禾公司辩称,经与诉争项目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北京融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核实,答辩人对于其审定的前述工程工程款总价7086448.14元予以认可,该款项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竣工验收进度款和剩余工程款的总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泰禾公司没有异议。
但是诉争工程由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验收,该公司已承接被告公司在前述工程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告公司应向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项下的工程款。
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1-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上显示的“参加验收单位”中,“建设单位”一栏是“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给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该竣工验收记录上亦有公司的盖章确认,表明原告对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知情并认可。
因此,泰禾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原告应向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项下的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原被告就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签订相关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约定了以下相关事项:1.被告将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交由原告实施,暂定合同总价为5971188元;2.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3.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部分经发包方即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发包方支付该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发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个日历天,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作为竣工验收款;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计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三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场施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已交付被告。2020年9月22日,经被告指定咨询机构北京融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定案,案涉工程造价为7086448.14元。现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4234687.94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诉辩陈述,《2018年度泰禾影视城内装集采工程中标通知书》,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付款明细表及银行凭证,律师催讨进度款函件,内装工程一审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就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并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案涉装修工程造价经被告指定审核单位审核定案,工程款数额明确,被告在答辩中对审核定案的工程款数额也并无异议,且根据合同约定,除扣留结算价3%的保修金外,其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本案经审核定案的工程款总额为7086448.14元,扣除3%保修金后,被告应付工程款款687385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234687元,尚欠2639167元。关于被告有关合同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香江公司与被告泰禾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系合同变更的重大事项,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本案已付工程款均系由被告支付,且现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案外人达成明确一致意见,被告认为竣工验收记录参加验收单位中“建设单位”栏由“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即表明原告认可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至该案外人,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391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4元(已减半),由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39号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60号龙熙大厦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1861Y。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竣工验收进度款840821.8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决算款1798344.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下达的《2018年度泰禾影城内装集采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原被告签订了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合同,并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完毕并以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合同价款为5971188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85%作为竣工验收款,被告至今仅付款4234687.94元。因上述工程存在大量变更设计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加,原告已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付被告。经被告指定机构审计,确定的最终审定工程款金额为7086448.14元。扣除保修金3%后,被告还应当支付其欠付的进度款840821.86元、工程决算款1798344.89元。
泰禾公司辩称,经与诉争项目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北京融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核实,答辩人对于其审定的前述工程工程款总价7086448.14元予以认可,该款项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竣工验收进度款和剩余工程款的总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泰禾公司没有异议。
但是诉争工程由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验收,该公司已承接被告公司在前述工程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告公司应向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项下的工程款。
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1-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上显示的“参加验收单位”中,“建设单位”一栏是“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给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该竣工验收记录上亦有公司的盖章确认,表明原告对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知情并认可。
因此,泰禾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原告应向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项下的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原被告就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签订相关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约定了以下相关事项:1.被告将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交由原告实施,暂定合同总价为5971188元;2.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3.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部分经发包方即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发包方支付该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发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个日历天,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作为竣工验收款;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计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三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场施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已交付被告。2020年9月22日,经被告指定咨询机构北京融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定案,案涉工程造价为7086448.14元。现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4234687.94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诉辩陈述,《2018年度泰禾影视城内装集采工程中标通知书》,安徽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付款明细表及银行凭证,律师催讨进度款函件,内装工程一审结算审核定案表,并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就铜陵新时代泰禾影城内装工程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并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案涉装修工程造价经被告指定审核单位审核定案,工程款数额明确,被告在答辩中对审核定案的工程款数额也并无异议,且根据合同约定,除扣留结算价3%的保修金外,其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本案经审核定案的工程款总额为7086448.14元,扣除3%保修金后,被告应付工程款款687385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234687元,尚欠2639167元。关于被告有关合同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香江公司与被告泰禾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系合同变更的重大事项,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本案已付工程款均系由被告支付,且现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案外人达成明确一致意见,被告认为竣工验收记录参加验收单位中“建设单位”栏由“铜陵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即表明原告认可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至该案外人,该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391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4元(已减半),由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