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953号
原告:南通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9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5层。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南通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晴
书 记 员 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