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5817号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60号龙熙大厦16厦。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