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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41861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5层。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