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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南京香江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60号龙熙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倪映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上诉人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署,不应根据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本案的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当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主张劳务费等工程款及利息,其提交的合同记载的甲方是“南京香江**建工程有限公司(精装修项目部)”,乙方是“***”,该合同落款处有甲方代表签名,还加盖有工程项目资料章。在诉讼管辖争议审理阶段,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本案是合同纠纷,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处理案件的管辖争议并无不当。是否应根据该合同认定双方之间具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不予确认。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朱云云
审 判 员 符合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智勇
书 记 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