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386号之二
原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茂。
被告: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提取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的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予以查询(以8000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绥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