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6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陕西鑫华悦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鑫华悦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为由解除对被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荣联智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