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7执46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43.7512万元;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以人民币1543.7512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受理费计人民币1332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账户余额计人民币169万余元;针对被执行人作为房产开发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反馈,待申请执行人甄别后再行书面申请,主张相关权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反馈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本告知书、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昀
审判员*谦
审判员余伟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