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远航,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公园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
法定代表人:朱爱群,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峰,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慧,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泾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公园管理所、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郭征海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