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4388号
原告:苗国庆,男,1963年7月1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63年2月10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374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被告:奕建江,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泾阳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徐淑琴,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涛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4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毛江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苗国庆、***与被告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奕建江、上海普陀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上海涛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 彬
审 判 员  戴 燚
人民陪审员  周菊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