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5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泉,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泉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625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90000元及执行费1130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泉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电话通知了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901300元打入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李泉将案件款890000元领走,缴纳执行费11300元。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5执4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