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118号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