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1765号
***、***、***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确定由被执行人***、***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78010.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4月28日,天津大港公司将案件款打入***汇公司的账户。因***在其他案件中欠他人案件款未付,定边县人民法院向***汇公司送达了(2021)陕0825执36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在***汇公司的工程款44万元;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向***汇公司送达了(2023)甘1021执2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在***汇公司的工程款143205.36元;定边县人民法院向***汇公司送达了(2023)陕0825执4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在***汇公司的工程款30625元;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向***汇公司送达了(2023)川1011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200万为限转入该院账户,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执440号之二向本案送达了提取执行裁定书,要求提取案款62888元。***汇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甘肃庆城法院支付了143205.36元;同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支付了30625元;于2023年5月26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支付了44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支付了541416.58元,天津大港公司又向本院执行账户打了85251元,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向(2023)陕0825执440号案件分配案件款62888元,于2023年8月18日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案款23372.3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5执17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