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772号
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陈龙,系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少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支 文 波
审 判 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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