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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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7102民初213号
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曹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康力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赵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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