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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负责人:王蕾。
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刘彪。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康制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凯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凯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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