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6575号
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立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