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474号
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七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