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474号 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七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瑞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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