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1,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某,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上列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女,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2、**1、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2、**1、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2,6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施某名下工商银行上海长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申请人**1、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以被申请人**2撤回本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施某名下工商银行上海长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对施某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施某名下工商银行上海长江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钰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周天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文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