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1等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之一
原告:**1,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2,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某,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2,职务董事长。
被告**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1、**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本院(2020)沪0115民初10388号案相关材料,称被告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涉案款项向**1、**1提出返还财产之诉,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 钰
审 判 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薛丹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