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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某某1等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之三
原告:**1,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1,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某,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2,职务董事长。
被告**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1、**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1撤回对原受托人顾叶青的委托,其本人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判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现被羁押于看守所。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审理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客观上无法正常开展审理活动,故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陆 钰
审判员 周天娇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文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