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女,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2,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1、**2、**、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2、**、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2,6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2、**、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2,6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凌
审 判 员 吕 静
审 判 员 孙姣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丽鹏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