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1等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730号之四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女,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某,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1、**2、施某、上海凌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0日以涉案部分金额与(2020)沪0115民初10388号案件有关联,且原告已经对该案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在该再审案件未作裁判前,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陆 钰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周天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文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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