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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0043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茅建良。
第三人:上海浚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XXX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浚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