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姜志广。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武。
关于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执195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