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1828号-1
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