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1828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1828号-1 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南京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