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328号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三层航大企业服务中心K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民初4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民初4538号民事裁定;二、裁定本案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的11份《协议书》、《人工费承包协议书》,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为焦亚军。而***为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订涉案11份合同代表上诉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且合同相对方并非本案起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二、涉案双方签订了11份《协议书》,虽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不属于同一工程,但发包人、承包人相同,均属于劳务分包合同性质,涉案工程的付款无法一一区分,若区分为不同案件审理无法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累,而且会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案并案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涉案11份《协议书》均为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该多份协议均为劳务分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而涉案工程并非均属于灞桥辖区。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包含了十一份合同,根据合同的主体以及合同的内容涉案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不在相同的诉讼辖区,且合同主体与原告并不同一,因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各个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院管辖,上诉人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