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538号
起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27日,本院收到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超付劳务费1541223.91元以及利息739787.4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共计2281011.39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从起诉人处承***浅水湾、普华熙岸、***等项目水电安装的劳务,并分别与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人工费承包协议书》,经双方结算应支付劳务费合计应为4472965.8元,但起诉人总计向被起诉人支付劳务费6014189.71元,超付劳务费1541223.91元,现被起诉人拒不退还,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协议书》、《人工费承包协议书》共11份,合同相对方均为***与***,合同签订日期跨度自2009年4月至2015年9月,每份合同涉及工程项目均不同,包含新兴·骏景园1#车库电气工程、***国际花园一期2号楼水电安装项目、铭城16号、5号楼和地下车库水电安装项目、普华熙岸四段车库电气安装项目、西安中海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标段地下车库电气安装项目、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庆坊西区地下车库电气安装项目等。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份合同,构成多个法律关系,无法在一案中合并处理,且合同相对方并非本案起诉人。起诉人提交的该多份协议均为劳务分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而涉案工程并非均属于灞桥辖区。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裁定如下:
对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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