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78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大企业服务中心K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原万**。 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计10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