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79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大企业服务中心K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原万**。
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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