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德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大明宫中央广场x幢x单元x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xxxx3xxxx6xxx。

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xxxx8xxxx7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9164178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3221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7号缇香郡小区别墅H1-H9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7号缇香郡小区别墅H1-H9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飞





审判员吴莹

审判员唐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