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4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4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陕西德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陕西德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20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现被执行人陕西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4执5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