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057号
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97884024M。
法定代表人:陈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佩(系该公司员工),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1单元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20638N。
法定代表人: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瑞,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西安阿士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