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世贸都17号楼2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QWN00X。
法定代表人:陈碧,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潇,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2063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539。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昕茹,女,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8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元路支行账号为610信息52500298、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汇通太古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29内存款共计20.5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元路支行账号为6信息043052500298、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汇通太古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29内存款共计20.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 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李璐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916101046009161013333362063819900617800271321XXXXXXXXXXXXXX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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