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886号
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信息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QWN00X。
法定代表人:陈碧,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潇,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2063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539。
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元路支行账号为6100信息8以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汇通太古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29内的存款共计20.5万元,保全标的为20.5万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元路支行账号为61信息、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汇通太古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29内存款共计20.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45元,申请人陕西尚德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046009161013333362063819900617800271321XXXXXXXXXXXXXX6539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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