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50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4850号
原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薇
书记员 苏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