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16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616号

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6186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3436585J。

法定代表人:周宝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26幢商铺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6415449X。

法定代表人:居萌。

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