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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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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5080号
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26幢商铺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6415449X。
法定代表人:居萌。
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2元,减半收取60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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