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02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芳。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居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