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743号
原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立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
法定代表人:刘东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