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599号
申请人:***,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