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599号 申请人:***,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