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865389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