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6号广汇凤凰城小区13-1-502室。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立交桥东北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水磨沟乡设施农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中,阜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23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零星存款,已被另案中冻结,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存款帐户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即进行了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虹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虹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金 祥
审 判 员 李 文 全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康 磊 磊
书 记 员 ****